農保健保與老農津貼
加入農民健康保險應準備資料 (104年09月15日起)
一、本人須親自至本會辦理。
二、身分證(正、影本一份)、印章、十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及十日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或農地租賃契約書正本(土地登記謄本內之使用地類別為「空白」者須附地籍圖謄本向公所開立 『土地分區證明』為農業區或保護區)
三、申請人與土地持有人不同戶者,請再檢附土地持有人之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
四、以非申請人之農業用地加保者,再檢附土地持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農會開立之存摺、印章。
六、申請前1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憑證。 (每人銷售金額
須30,600元以上,購買憑證5100)
七、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課申請)或申請現堪。
八、申請前1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2張(照片須加註拍攝日期)。
◎備註:請領土地登記謄本面積,以全戶參加農保人數為基礎,須全戶一併審查,林地每人平均面
積0.2公頃以上,其餘自有農地每人平均面積0.1公頃以上,承租農地地目為「田」或
「旱」每人平均面積0.2公頃,如地目為「林」每人平均面積0.4公頃(承租人須為加保者本
人或配偶,承租期間1年以上)。
為確保農保被保險人權益,土地過戶與買賣、戶籍異動,請主動向農會保險部申報。
全民健康保險
一、合於健保投保條件之眷屬
˙未滿20歲之卑子女或年滿20歲子女需符合以下原因之一
1.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
2.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自謀生活。
4.罹患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重大傷病且無職業。
5.應屆畢業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且無職業或服兵役退伍自退伍日起 一年內且無職業。
˙配偶
˙直系尊親屬
二、 以眷屬資格加保需準備證件
˙可證明關係之證明(如戶口名簿等)
˙轉出表
˙以年滿20歲投保者,需另附學生證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退伍令影本。
各項農保給付
申請生育給付、殘廢給付、喪葬津貼
◎請領生育給付說明:
應備書件:
1、嬰兒出生證明書。
2、十日內全戶戶籍謄本一份或103年2月5日起甲式之新式戶口名簿。
3、農會本人存摺(影印封面一張)、印章。
4、十日內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各乙份。
5、配偶若是大陸配偶請附團聚證影本,其他國籍新娘請附居留證影本。
請注意:1、加保農地係指全戶加保總人數。
2、如土地登記謄本內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為「空白」,請向公所請領土地
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乙份,至公所請領「地地使用分區證明」乙份。
◎請領殘廢給付說明:
應備書件:
1.請至農會索取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由就診之全民健保醫院所出具;如屬精神殘廢者,得由
就診之專科醫師出具;在國外造成殘廢者,得由國外就診醫療機構出具)附經X光檢查者。
2.持診斷書、身份證、印章、農會本存摺(影印封面一張),十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或103年2月5日起
甲式之新式戶口名簿及十日內加保農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各乙份至本會保險部辦理。
請注意:
1.加保農地指全戶加保總人數計算。
2.如土地登記謄本內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為「空白」,請向地政請領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各乙份,再向公所請領「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乙份。
◎請領喪葬津貼應準備資料:
應備書件:
1、死亡證明書一份。
2、除戶(有登載死亡者基本資料)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或103年2月5日起丙式之新式戶口
名簿。
3、如請領人與死亡者不同戶時,請領人戶籍謄本1份。
4、農會存摺(影印封面一張)、印章。
5、死亡者加保農地十日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乙份。
6、如死亡者入老農之存摺已結清,請再檢附
(1)10日內除戶全戶戶籍謄本1份(有登載死亡者基本資料) 。
(2)全部繼承人(配偶、子女)10日內個人戶籍謄本1份及印章。
(3)如請領人與死亡者或繼承人不同戶時,請領人個人戶籍謄本1份。
請注意:
1、加保農地係指全戶加保總人數計算。
2、如土地登記謄本內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為「空白」,向區公所服務台請領「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書」乙份。
◎請領老農津貼應準備資料:
1.身份證正本
2.本人農會存摺(影印)及印章
3.戶口名簿
4.土地所有權狀
5.申請人請於年滿65歲當月10日前至農會保險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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