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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資格別異動如何處理


   8.資格別異動如何處理

    1.
不論是以自耕農、佃農或雇農資格加保,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
       失,被保險人應主動向農會申報,以保障加保權益。

    2.「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92年6月12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
       承、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
       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如其戶籍與農地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
       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
       用該辦法第10條規定及民國90年5月9日修正施行之辦法第2條規定。

    3.
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之非會員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
      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 資格條件可不受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農業用地
      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
      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第12條)

      本辦法民國103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前,已年滿65歲以上且累計加保年資
      滿8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可不受第
      2條第1項第4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經依法
      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4.
民國90年5月9日修正施行前以非會員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
      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
      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6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0.5公頃
      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
      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者,得繼續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