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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業務

Service

給付業務

農保喪葬津貼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
人領取喪葬津貼。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153,000元)。

三、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本會保險部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
  1.
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提出申請時本會提供)
  2.請領人印章及農會存摺
  3.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4.請領人為配偶或2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
    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
    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
    代。)
  5.全戶含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
    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全戶含現住人口詳
    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分區或承
    租契約,如會員身份加保者檢附本會會務股提出之會員證明資料。

四、

注意事項:

 

   1.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給付。
   2.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一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
     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
     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
     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
     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